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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hui City Rolling Function Components Industry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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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滚动功能部件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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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滚动功能部件行业协会​章程
来源: | 作者:zdhxiehui | 发布时间: 2023-07-28 | 351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丽水市滚动功能部件行业协会 

英文名:Lishui City Rolling Components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丽水滚动功能部件生产经营企业自愿组成,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最高道德标准。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协会的目标是增进本行业的团结,加强本行业的管理,使本行业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加强行业统一市场行为,从而逐步提高丽水滚动功能部件行业的知名度和产品的品位,使丽水滚动功能部件行业沿着又快又好的方向发展。使丽水滚动功能部件产品远销全国各地乃至世界各地。

第四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局、登记机关是丽水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丽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党委。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决定设立会长1名 ,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偶数) ,副会长若干名(偶数),理事若干名(偶数)、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理事组成本协会理事会。本协会另设监事1名。

第五条  协会地址设在浙江省丽水市经济开发区江南路70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 协会起到引导协会会员产品生产方向和营销方针,开发人力资源,加强职工教育,组织人才培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成果;组织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举办国内及国际滚动功能部件展览会,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等等。以多种服务形式,推动行业发展。

(二) 维护全行业共同利益,团结行业力量,促进行业振兴与发展为宗旨。在政府与行业会员企业之间、行业与工商、税务、银行之间、国内外同行业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积极为政府、为行业会员企业服务。

(三) 调查研究行业的现状及发展方向,向政府反映行业的意见和要求;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对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技术经济政策提出建议;组织交流企业改革、管理、技术、质量、经济等方面经验;组织行业统计信息,搜集、分析、发布行业有关经济技术等信息资料;

(四) 在条件基本成熟,协会成立新产品研究机构,对现有产品进行改良和新产品开发。

(五) 规范行业企业销售价格和供应采购渠道。制订各种配件的最低保护价和分档标准。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凡丽水市范围从事滚动功能部件产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都可以成为本协会会员;

(二)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 有自愿加入本协会的申请;

(四) 有合法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五) 按章程交纳会费;

(六) 本产业链的上下游行业企业可自愿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两位副会长以上或一位理事、一位副会长以上批准;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和铜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无条件执行章程条款;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和铜牌。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职权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协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本协会理事以上职务人员、秘书长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与监事的职权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监事的职权是: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位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提 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本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可以向登记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工作规划、任务;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会员单位年会费1000元;理事单位5000元;副会长单位10000元;会长、常务副会长单位20000元。

(二)接受社会各界捐赠;

(三)接受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加强对本协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为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于2019年9月作第一次修改,2021年4月作第二次修改,2023年7月作第三次修改。经2023年年会暨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已报社团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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