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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 《丽水市促进工业、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实施办法》 的通知
来源: | 作者:zdhxiehui | 发布时间: 2018-09-14 | 2684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会员企业:

现将丽水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丽水市财政局关于《丽水市促进工业、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阅读并贯彻执行。

2018年度申报规上企业程序开始了,凡符合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都可申报,符合规上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上述文件赋予的优惠。凡不能上规的企业在用电能耗和土地资源等方面将享受不到优惠政策。2018年的规上企业申报数字截止在201810底,11月初要完成申报。

 

丽水市自动化装备行业协会

2018914

附:丽经信〔201773号“关于印发《丽水市促进工业、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文件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文  件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财政局

 

 

 


丽经信〔201773

 


 

关于印发《丽水市促进工业、服务业企业上规

上限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促进工业、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财政局

                                       2017年9月6

 

 

 

  丽水市促进工业、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扶持企业发展壮大,推动“规下”“限下”企业成长为“规上”“限上”企业,促进丽水经济转型升级和质量效益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丽水市区(含市直、莲都区、丽水开发区)登记注册,依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等相关报表,且当年未发生重大环境、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违法案件、严重失信行为的“规下”“限下”企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并纳入“规上”“限上”统计范围,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支持。已享受“一企一策”企业或属于2015年以来招商引资企业,以及新“上规”“上限”企业退出“规上”“限上”统计后,再次纳入“规上”“限上”企业的除外。

(一)规模以上工业标准: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

(二)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标准

1.批发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

2.零售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3.住宿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

4.餐饮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

(三)规模以上服务业标准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全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或期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

居民服务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其他服务业,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全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或期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

第三条 工业企业上规奖励标准:

(一)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并以上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为基数,连续3年给予地方综合贡献新增部分全额奖励,第4年、第5年按50%给予奖励。

(二)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自次年起,可纳入丽政办发〔201565号“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税政策”中“确属发展前景较好,在创业初期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3年内给予50%的减免”类别,3年内给予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50%的减免政策。

(三)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当年或次年从政府拍得工业土地的,给予土地成交价格20%部分奖励。

(四)对规下企业一般不予供地。但承诺两年内上规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200万元以上和实缴税金60万元以上的“小升规”培育企业,符合工业园区(开发区)入园有关条件的,优先给予厂房用地安排,可享受本款第(三)项奖励政策

(五)自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次年起,实现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长20%以上的,奖励4万元;实现当年销售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长50%以上,奖励8万元。

第四条 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奖励标准:

(一)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并以上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为基数,连续3年给予地方综合贡献新增部分全额奖励,第4年、第5年按50%给予奖励。

(二)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的,自次年起,可纳入丽政办发〔201565号“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税政策”中“确属发展前景较好,在创业初期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3年内给予50%的减免”类别,3年内给予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50%的减免政策。

(三)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的,当年或次年从政府拍得服务业土地的,给予土地成交价格10%部分奖励。

(四)专业市场、商贸综合体等市场经营主体单独设立法人单位进行统一收银且财务独立核算,并实现“规上”“限上”入库统计的,除享受上述第(一)项中地方综合贡献奖励外,年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给予市场独立法人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制造业企业分离注册成立销售企业,且实现“规上”“限上”入库统计的,给予销售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自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次年起,实现当年营业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长20%以上:

1.当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3万元。

2.当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4万元。

3.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

(七)自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次年起,实现当年营业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长50%以上:

1.当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6万元。

2.当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8万元。

3.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新“上规”“上限”企业纳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转贷通”的重点服务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和转贷服务。对通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连续三年给予担保费用50%的补贴,同时给予贷款利率年化1%的贴息。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上规”“上限”企业名录库和培育库,加强新“上规”“上限”企业培育和管理,将新“上规”“上限”企业列入精准服务重点对象,在审批服务、要素保障、项目申报和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

第七条 由发改、经信牵头建立行业检查考核会商机制,统筹优化进户执法服务、执法检查活动,积极引导新“上规”“上限”企业自查自纠违规经营行为。

对占地大、用能多但产值低、税收少,电产比、电税比严重不匹配的企业,重点组织集中检查活动,严肃查处主观规避规模企业统计监测行为。

第八条 建立以“亩产论英雄”为导向的企业资源要素差别化价格形成交易机制,扎实开展企业绩效综合评价,推动企业上规上限。对新上规上限企业,首次企业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可实行缓冲期一年的执行政策。

第九条 新“上规”“上限”企业三年内退出“规上”“限上”统计的,应进行严格核查。除确因市场不景气、宏观政策调整等非主观原因下规外,对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条 “上规”“上限”工作纳入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对政策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定期组织开展督查并通报。对考评优秀的县(市、区)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需于次年3月底前分别向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

市直“上规”工业企业的申报材料上报市经信委,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提交市财政局复审。市直“上规上限”服务业企业的申报材料上报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发改委汇总,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召开相关部门联评会后,提交市财政局复审。复审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后兑现奖励资金。

符合申报条件的丽水开发区、莲都区企业由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具体流程可参照市直企业流程办理。

莲都区、丽水开发区发改、经信和财政部门需将奖励兑现情况分别抄送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企业可同时享受本办法和省级以上扶持政策。同一项目既符合本意见又符合其他政策,或符合本意见多项条款,或符合同一条款内多档次奖励(补助)条件的,由企业自行选择一项申报,不重复兑付。

已享受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奖励政策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新“上规”“上限”企业奖励额度不超过其当年地方综合贡献总额。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市直“小升规”企业奖励资金分别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和生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79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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