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滚动功能部件行业协会《档案管理规定》
(一届十一次理事会通过,(2021)09号文件下发)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档案工作,促进档案为协会提供各项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协会档案,是指协会在日常工作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协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照片、图片等资料。
第三条 协会应遵守《档案法》,依法管理本协会档案,明确管理档案的部门或人员,提高职工档案意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四条 协会档案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协会负责档案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协会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
(二)统筹规划并负责本协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六条 协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协会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并集中管理。
第八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文件书写和载体材料应能耐久保存。文件材料整理符合规范。归档的电子文件,应有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九条 协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档案保管期限,划定档案密级。
第十条 协会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安全保管,并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和涉及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按有关规定经协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进行监销。
第十二条 协会认真做好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协会档案现代化应与协会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协会应积极做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努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会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 协会必须为政府有关部门、司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提供真实、准确的档案。
第十六条 协会提供利用、公布档案,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协会发生变动,应做好档案的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协会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协会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文件材料损失的,或对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匿和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丢失或损坏的直接责任者,依法进行处理。
丽水市滚动功能部件行业协会
2021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