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滚动功能部件行业协会财务报告编制与财务分析
(一届十二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告编制流程,提高财务分析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确保协会财务状况的透明度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所有财务活动,包括财务报告的编制、审核、分析、披露及保存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 财务报告编制
第三条 财务报告编制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确保财务报告内容真实可靠,全面反映协会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成果。
第四条 协会应设立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财务部门应配备具备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的财务人员,确保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财务报告应按月、季、年编制,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应详细记录协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经济业务,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第六条 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财务报告编制过程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财务报告编制中的错误和舞弊行为。
第七条 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应经过内部审计或选择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 财务分析
第八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对财务数据的深入分析和解读,为协会管理层提供决策支持。
第九条 财务分析应涵盖协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多个方面,。
第十条 财务分析应采用科学的方法和工具。
丽水市滚动功能部件行业协会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