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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滚动功能部件行业协会票据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协会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4-09-14 | 24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丽水市滚动功能部件行业协会票据管理办法

(一届十二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行为,维护协会的财务秩序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协会在日常运营、项目活动、资金往来等过程中,用于记录、证明经济业务活动、收取款项或支付费用的各种书面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收据、发票、支票、汇票等。

第三条 协会票据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规范有序、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 票据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协会设立票据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购、保管、使用、核销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票据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1. 根据协会业务需要,合理申请、领购票据;

2. 建立健全票据登记制度,对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回收、销毁等环节进行详细记录;

3. 监督票据的使用情况,确保票据的合法合规使用;

4. 定期核对票据存量,确保票据的安全完整;

5. 协助财务部门做好票据的财务核算 ;

6.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票据的领购与保管

第六条 票据管理部门应根据协会的业务量和票据使用情况,合理预测票据需求,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领购票据。

第七条 领购的票据应由专人负责保管,确保票据的安全。

第八条 票据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票据进行盘点,核对票据的编号、数量、金额等信息,确保账实相符。


第四章 票据的使用

第九条 票据的使用应遵循“先领后用、限量领用、定期核销”的原则。

第十条 票据的开具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

第十一条 票据的开具应由专人负责,非票据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开具票据。

第十二条 票据的开具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填写票据抬头、金额、日期、用途等信息,并加盖协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 票据开具后,应及时交付给收款人或付款人,并保留好票据存根或复印件备查。


第五章 票据的核销与销毁

第十四条 已使用的票据应及时进行核销处理,票据管理部门应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票据使用情况,确保票据的核销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 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或销毁。

第十六条 票据的销毁应由票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协会负责人批准后,由财务部门监督销毁,并保留销毁记录。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协会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票据的领购、保管、使用、核销及销毁等环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协会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滚动功能部件行业协会

2022年1月1日

      新闻中心